节日得意由来之屈原的故事,屈原有关的节日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节日得意由来之屈原的故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节日得意由来之屈原的故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端午的由来,关于屈原的故事?
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又被人们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等。
“端午节”为我国国家法定节假日之一,并已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端午节要吃粽子,在有的地方还要喝雄黄酒,赛龙舟。
传说端午节跟我国古代一位名人有关——屈原,中国战国时期楚国诗人、政治家,战国末期楚国归乡乐平里人,是楚武王熊通之子屈瑕的后代。
公元前278年的农历五月初五这一天,屈原听到了秦军攻破楚国都城的消息后,悲愤交加,心如刀割。
他虽然有心报国,但是也无法挽救这一局面了,于是屈原选择了以死明志,毅然决然的写下绝笔诗《怀沙》之后,便抱着石头投入了汨罗江,以身殉国。
沿江的百姓听闻此事,因为怕屈原的身体被江里面的鱼虾吃掉,于是都划着小舟去打捞,也有一位老医师拿来一坛雄黄酒倒进了江里。这样子是为了驱赶蛟龙水怪以免伤害了屈原的身体。看到老医师这样子做,百姓们也纷纷将米粮投进江中,希望鱼虾吃饱了米粮,就不会伤害屈原的身体。
因此,纪念屈原之说,影响最广最深,占据主流地位。在民俗文化领域,中国民众把端午节的龙舟竞渡和吃粽子等,都与纪念屈原联系在一起。
端午节的由来关于屈原的传说?
端午节的由来:
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据《荆楚岁时记》记载,因仲夏登高,顺阳在上,五月是仲夏,它的第一个午日正是登高顺阳好天气之日,故五月初五亦称为“端阳节”。此外端午节还称“午日节、五月节、龙舟节、浴兰节”等。端午节是流行于中国以及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 端午节起源于中国,最初为古代百越地区(长江中下游及以南一带)崇拜龙图腾的部族举行图腾祭祀的节日,百越之地春秋之前有在农历五月初五以龙舟竞渡形式举行部落图腾祭祀的习俗。后因战国时期的楚国(今湖北)诗人屈原在该日抱石跳汨罗江自尽,统治者为树立忠君爱国标签将端午作为纪念屈原的节日;部分地区也有纪念伍子胥、曹娥等说法。 端午节与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汉族的四大传统节日。
自古以来端午节便有划龙舟及食粽等节日活动。自2008年起,端午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日。2006年5月,***院将其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审议并批准中国端午节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屈原的传说:
前278年,秦国大将白起挥兵南下,攻破了郢都,屈原在绝望和悲愤之下怀大石投汨罗江而死。传说当地百姓投下粽子喂鱼以此防止屈原遗体被鱼所食,后来逐渐形成一种仪式。以后每年的农历五月初五为端午节,人们吃粽子,划龙舟以纪念这位伟大的爱国诗人。1953年是屈原逝世2230周年,世界和平理事会通过决议确定屈原为当年纪念的世界四位文化名人之一。
艾叶和端午节的来历故事?
来历故事
版本一:屈原投江
相传,约公元前278年左右,中国战国时期的楚国诗人屈原,是端午节的主角之一。屈原在楚国任官期间,发觉了许多不公平和***现象,对此深感忧虑和痛心。最终,在当时的政治斗争中遭受排挤和诬陷,被贬谪到汨罗江。
屈原离开朝廷后,他写下了许多抒发自己思乡之情的诗篇,并投江以示***。当地百姓非常爱戴屈原,并划船出水救援他,但无济于事。人们为了防止鱼虾吃掉他的身体,在江面上撒下米饭并丢入菖蒲叶。同时也撞鼓划船、放鞭炮来驱逐恶势力。
这就是端午节赛龙舟、吃粽子、挂艾叶等习俗的由来。人们为了纪念和怀念屈原,在每年农历五月初五这一天举行各种活动,成为传统的端午节。
版本二:纪念屈原抗暴
另一个关于端午节起源的故事说的是,在古代中国,有一个叫做屈原的忠臣。他对国家有着深厚的感情,并忠诚地***国王管理国家。然而,由于权谋之争和阴谋手段,一些奸臣诬陷屈原并将他贬斥流放到边远之地,这使得屈原深感失望和痛心。
在流放期间,屈原通过写文学作品来表达自己的思乡之情,并告诫人们不要忘记曾经发生过的不公平待遇和政治***。最终,在五月初五这一天,屈原选择了投江自尽来***社会黑暗和政治***。
当屈原的信徒们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悲伤和愤怒,并出航在江中寻找他的遗体。为了保护他不被鱼虾吃掉,人们撒下米饭并丢入江中以喂养鱼虾;同时也撞鼓划船、放鞭炮以驱散邪恶势力。
因此,端午节也成为了纪念屈原的节日,人们为了纪念他的忠诚和***,举行龙舟竞赛、吃粽子、挂艾叶等活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节日得意由来之屈原的故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节日得意由来之屈原的故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qbcbjlaw.com/post/23287.html